公司解散后如何清算
1、 公司解散事由: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2、 清算组的成立时间: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预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长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成员组成。
3、 清算组工作原则: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组的职责:(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5、 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6、 清偿方案制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7、 债务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按照上述顺序进行清偿后,若公司仍有剩余财产的,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8、 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