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旅游日游合同攻略
第一条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安排单》或《旅游告知书》,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旅行社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旅游行程安排单》或《旅游告知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如实告知旅游者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等。
2、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需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行程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或购物。
4、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经专业权威部门认定属假冒伪劣商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退换。如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退换的,旅行社应自受理之日起90天内,凭旅游者的有效购物票据予以全额退款。
5、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旅行社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或者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妥善协调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三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向旅行社提供参加旅游所需的个人信息及健康状况,并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2、旅游者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将双方约定的旅游费用全部付清。
3、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未委托旅行社或导游代管而损坏或丢失行李物品的,责任自负。
4、在旅游过程中遵守合同约定、团队纪律,讲究礼仪、文明旅游,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
5、如与旅行社、第三方就行程中发生的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标准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条款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或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2、旅游者应当对因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包括自身损失以及给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3、旅游者自愿放弃旅游项目、搭乘交通工具或用餐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实际发生费用后返还剩余旅游费用。
4、因某一方原因不能成行的,出发前一天的16时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额旅游费用。在出发前一天的16时之后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额旅游费用,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
%的违约金。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解决;(二)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三)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合同经旅游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