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参加生育保险能否在外地使用
在深圳参加生育保险是不可以在外地使用的,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可以使用。未满一年生育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发放,在其缴纳满一年后其用人单位可向社保中心补偿。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记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结算。职工刷卡记账时,应当向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保障卡;
(三)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扩展资料: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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