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子女继承)
1、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赵乙、孙甲婚后购买的房产应是赵乙、孙甲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一半是孙甲的财产,另一半是赵乙的遗产。赵乙的遗产应由赵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赵丙一家经过商议,决定赵乙的遗产由赵丙继承,因此其他的继承人应放弃继承。因此,赵甲、钱甲、孙甲、赵丁应放弃继承赵乙的遗产。在这种状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赵丙继承该房产中赵乙所占的产权份额,与孙甲共有该房产;另一种情况是,孙甲将其在该房产中所占的产权份额以赠与或买卖的方式交于赵丙,该房产由赵丙所有。如赵丙已婚,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4、 在公证处,赵甲、钱甲、孙甲、赵丁四个人,要签《放弃继承声明书》,放弃继承赵乙名下房产中作为赵乙遗产的产权份额。这样,该房产中赵乙所占的产权份额才能由赵乙的儿子赵丙继承。 如果该房产确定由赵丙(如赵丙已婚,增加赵丙妻子)、孙甲共有,则以上步骤已完成。 如果该房产确定由赵丙(如赵丙已婚,增加赵丙妻子)所有,则孙甲可将其在该房产的产权份额赠与或出售给赵丙,如此,赵丙(如赵丙已婚,增加赵丙妻子)才能拥有该房产的完整产权。
5、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赵丙持《公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赠与合同》或(买卖合同))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赵乙名下的房产就成为赵丙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与孙甲共有)。当然,现在很多公证处可以代办此类过户手续,极大的方便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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