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子女继承)
1、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赵乙、孙甲婚后购买的房产应是赵乙、孙甲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一半是孙甲的财产,另一半是赵乙的遗产。赵乙的遗产应由赵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赵丙一家经过商议,决定赵乙的遗产由赵丙继承,因此其他的继承人应放弃继承。因此,赵甲、钱甲、孙甲、赵丁应放弃继承赵乙的遗产。在这种状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赵丙继承该房产中赵乙所占的产权份额,与孙甲共有该房产;另一种情况是,孙甲将其在该房产中所占的产权份额以赠与或买卖的方式交于赵丙,该房产由赵丙所有。如赵丙已婚,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2、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本案例中,赵乙的在房产中所占的产权份额,应由其父亲赵甲、母亲钱甲、配偶孙甲、儿子赵丙、女儿赵丁共同继承。
3、 赵丙一家经过商议,决定赵乙的遗产由赵丙继承,因此其他的继承人应放弃继承。因此,赵甲、钱甲、孙甲、赵丁应放弃继承该房产中赵乙所占的产权份额。 赵丙一家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1.赵乙名下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证》+《房产证》); 2.赵乙的《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因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等均可); 3.赵乙、孙甲的《结婚证》、《户口簿》; 4.赵甲、钱甲、孙甲、赵丙、赵丁的身份证; 5.赵甲、钱甲、赵乙、孙甲、赵丙、赵丁的《亲属关系证明》(这就是备受争议的“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很无奈的是,公证处在很多情况下确实无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无法确定赵甲、钱甲、孙甲、赵丙、赵丁是否真的是赵乙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因此是否需要这个证明,要询问当地的公证处。)
4、 在公证处,赵甲、钱甲、孙甲、赵丁四个人,要签《放弃继承声明书》,放弃继承赵乙名下房产中作为赵乙遗产的产权份额。这样,该房产中赵乙所占的产权份额才能由赵乙的儿子赵丙继承。 如果该房产确定由赵丙(如赵丙已婚,增加赵丙妻子)、孙甲共有,则以上步骤已完成。 如果该房产确定由赵丙(如赵丙已婚,增加赵丙妻子)所有,则孙甲可将其在该房产的产权份额赠与或出售给赵丙,如此,赵丙(如赵丙已婚,增加赵丙妻子)才能拥有该房产的完整产权。
5、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赵丙持《公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赠与合同》或(买卖合同))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赵乙名下的房产就成为赵丙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与孙甲共有)。当然,现在很多公证处可以代办此类过户手续,极大的方便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