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用房使用计划
1、对于已出让或划拨、已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对于未出让或划拨、未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位于新客站、老火车站、北站等区域规划的商业服务业核心区,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可调剂安排入学市征收、土地、财政、规划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对尚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土地收储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建设项目暂缓列入改造计划;对于位于商业办公用房库存量较大区域已经列入改造计划,且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建设项目,暂缓供应土地或发展除商业办公以外的其他功能。已供地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已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自持物业进行经营租赁,或发展其他功能。
2、商业服务业用房出现阶段性空置的,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出台扶持政策,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吸引企业和产属蟓彩瘵业进入,形成规模化租赁经营。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并合法稳定居住的购房人子女,符合相关入学条件后,由所购商业办公用房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房屋鼓励个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租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房屋,支持个人委托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房屋;充分发挥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此外,还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租赁地产。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加大对房屋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