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的特殊程序是什么
1、向美国申请专利有三种途径:1、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2、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在优先权日起 12个月之内);3、通过 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3、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信息披宾捷盒枵露程序(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简称IDS)。简单来说,就是申阄唰辔腽请专利一方(包括发明人、受让人、代理人等)有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和文献数据、检索报告、审查意见等)要告知美国专利局。作为中国的申请人,如果其在中国的申请案做了检索或者收到了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意见,则有义务将该文件及时提交美国商标专利局。针对这项程序,中国的申请人往往会有一些顾虑,担心所提供的信息对于美国专利申请案构成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可能作为审查员核驳的依据。针对该问题,首先,从美国的专利制度考虑,此类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必须提供的,否则,将可能面临专利的有效性被质疑,专利可能会被视为无法执行,美国代理可能因此丧失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继续代理工作的权利,在诉讼期间将会增加大量的成本,或是得到的是一项较弱的专利。其次,申请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申请人有依照规定将与可专利性相关的资料揭露给美国,但声明并不承认该资料是公知技术,这样,审查员就不能直接以该披露的信息作为核驳的依据。

5、美国专利申请中的特殊程序分割申请程序(Divisional Application)。该程序类似于中国专利单一性的问题,美国的分割申请程 序是审酴兑镗笄查员依据美国专利法(35USC)121、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1。142以及审查指南(MPEP)802。02规定:当一件申请中包含两个或多个的独立 (independent)和 、或不同(distinct)的发明时,所发出“限制”要求,要求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发明继续审查。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在美国申请专利时,应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要求撰写申请文件,避免审查员发出“限制”要求,由于美国专利法对“限制”的要求比较严格,难免会遇到审查员发出“限制”要求,此时申请人应采用正确的方式进行回复,尤其注意即使在不认同审查员意见的情况下,在争辩的同时也必须作出临时的权项选择,避免权利的不必要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