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定了几种垄断形式,如何处罚
1、《反垄断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
2、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横向垄断协议特点:主体处于同一经营阶段,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的同业竞争者(1)固定价格协议;(2)限制数量的协议;(3)市场划分协议;(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3、纵向垄断协议:特点:主体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处于不同生产、流通环节,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注意:只禁止有关价格的垄断协议,而且没有限定最高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1)包括民事和行政责任。(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及例外推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邗锒凳审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形式: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不公平的低买高卖)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销售)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强制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合理搭售)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歧视性差别待遇)
5、经营者集中表现形式: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6、行政垄断行政垄断行为 1.地区封锁(1)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短铘辔嗟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1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2)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2.强制交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3.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4.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政命令等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