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及时维权,避免不利的司法鉴定
1、工程建设涉及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多个环节,《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所以一旦发生事故,应全面核查各方主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了职责。
2、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驴织裕篡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系多因一果之规定,与《安全条例》的规定一致。找律师网解释该案很可能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单位、第三方施工单位、土方开挖单位等等,都应纳入考虑范围。本案一审中,司法鉴定仅就施工单位的行为与事故间是否存在关系进行鉴定,未就事故原因进行全面鉴定,所以造成了鉴定结论的严重缺陷。
3、另从鉴定过程看,施工单位对鉴定事项应提异议而未提异议是导致缺陷报告产生的原因之一。法律猫指建设单位申请鉴定的内容本身是不完整的,施工单位基于对事实情况的了解,在可能存在多方侵权主体的情况下应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变更鉴定事项,全面鉴定事故原因。笔者建议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若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应对其提出的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提出异议,以防止因鉴定范围及内容不当而导致鉴定结论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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