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怎么交
1、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法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2、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一)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四)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3、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4、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五、城镇土常挢傣捅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次月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本条内容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