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垃圾处理费申报依据有哪些
1、《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收费标准:1、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2、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单位与个人每年度共计负担84元。
2、《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方式:1、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以及代扣代缴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地税部门负责收缴;2、在市区居住的本市市区离退休(职)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3、其他人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收缴。
3、《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拿港佤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处理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乇顶鋈跆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于2016年11月28日颁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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