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若干问题
1、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柯遭本忿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按通常的理解,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但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在人格权之外又具有极强的财产权属性。一个品牌或一个产品,之所以要搭上公众人物,就是要在传播辨识度上强化竞争优势。商标法明确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就是要防止市场竞争者通过“搭便车”的方式来扰乱市场秩序。 而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影视作品、角色名称能否用作商标? 《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不过,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也不能一刀切。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表示,在强调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保护的同时,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的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必须要注意这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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