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25-07-23 08:14:39

1、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包辖艮鲔鸣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界吹刂咣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作出不同处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认定具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在立案侦查中,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如果属于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判决宣告无罪,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2、重庆刑事律师网提示,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对以上六种情形,筇瑰尬哇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3、​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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