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修订前后对比
1、对“原法”第四条做了如下修改:由原来的“高等教育必须嚎陴髟瑕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从办学目标上讲,增加了”为人民服务“;从教育方式上讲,增加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从培养目标上讲,由”德、智、体全面发展“拓展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3、对“原法”第二十条做了如下修改:由原来的“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删除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现了与民办高等学校的对接。

5、对”原法“第四十二条做了如下修改:由原来的”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修改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做了明确界定。

7、对”原法“第六十条做了如下修改:1.第一款由”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与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相适应。2.将第二款中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教育法第五十六条”。与新修订的《教育法》有效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