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员工或学生迟到或不整理内务的奖惩制度
1、首先需要一份要考核对象的名单
2、然后在各个班组说明奖惩的明细规定,第一次迟到罚款5元,第二次迟到罚款十元,每次增加5元;第一次8点之前不起床罚款5元,第二次八点之前不起床罚款10元,每次增加5元,以此类推;八点之后寝室内务检查,第一次不合格罚款5元,第二次不合格罚款10元,每次增加5元, 以此类推。
3、如果迟到人员能连续一周没有迟到记录,将返回5元的罚款,每周都没有迟到记录,每周都会有5元的罚款返还;直到将返款全部返还为止。
4、寝室内务整理能达到合格将给与5元的罚款返还,直到罚款全部返还为止。
5、旷课的罚款额度按迟到处理,(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达12学时或累计旷课达18~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学期内连续旷课13~24学时或累计旷课25~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连续旷课25~42学时或累计旷课31~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连续旷课43~54学时或累计旷课49~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期内连续旷课两周(包括两周)以上或累计旷课80(含80学时)学时以上者,作退学处理。
6、学生受到警告处分一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三个月、记过处分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一年之后,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经个人申请,可以解除处分:(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努力学习,无不及格现象。 (三)对学院和社会有特殊贡献。
7、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系部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辅导员鉴定,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填写《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8、初次受处分学生(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均由学生处保管,不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9、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处分结果将直接装入本人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