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的制作要求

2025-05-24 00:32:00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依照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经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主要适用于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自诉案件,以及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但是不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为这种案件实质上仍属于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自诉案件,也可以不制作刑事调解书,只制作调解笔录,由当事人阅后盖章(或者签字),并由审判人员署名后存卷;但是经二审调解结案的,不论当事人是否要求,都必须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1993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试行样式)中并无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样式,只有用于自诉案件的刑事调解书样式,1999年《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样本)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样式,是在试行样式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此外,样本还新增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它适用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提出上诉的,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案件。

一、样本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1.首部。一是文书名称由试行样式的“刑事调解书”修改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二是将试行样式的“自诉人”补充修改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是在自诉人指控的内容中,补充增加了“并造成经济损失”和提出自诉的时间的表述要求,因而突出本样式主要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也便于计算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审理时限;四是在审判组织的表述中,将“由审判员XXX”修改为“实行独任审判”,以反映自诉案件大多实行独任审判的特点。2.事实。一是将试行样式中“本院查明”修改为“经审理查明”,突出经“审理后”查明事实的情况:二是将试行样式要求“概写法院认定的事实”修改为“概述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使之更加符合凡是判决认定的事实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的立法要求。3.理由。将试行样式要求“写明被告人知罪认罪和双方互相谅解的简要情况”修改为“概述被告人认错,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双方互相谅解的情况”。4.调解结果。试行样式对调解结果的表述较为原则,致使司法实践中作法不尽统一,为了规范且便于操作,样本将试行样式“写明协议条款”的原则要求,细化为以下表述:“一、被告人XXX向自诉人XXX赔礼道歉;二、自诉人XXX自愿放弃对被告人XXX的指控:三、被告人XXX赔偿自诉人XXX……(写明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给付期限)。”这种细化的表述,使调解结果更加具体详尽且便于操作。5.尾部。将试行样式要求写明“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修改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使之更具准确性,并可使那种虽无法律授权性规定,但也无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协议从法律效力上给予确认。

二、制作要求

1.首部在诉讼参与人中,如自诉人有诉讼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有委托的辩护人的,应在相应的当事人项下另行写明。如果自诉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是同一人时,也应另行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首部的内容,应写明第一审审判的结果、案件来源以及第二审审理的经过。对未开庭审理的案件,还应写明“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内容。

2.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事实部分,要求直接概述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而不必叙述控辩双方的主张。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当事人要求,需写明其各自主张的,调解书中对控辩内容概括写明即可。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事实部分,要分段写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包括因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应尽量概括。其次,应写明原审判决的结果,并概括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以及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最后,另起一段写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包括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的情况。

3.一、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理由部分,都不是以通常的“本院认为”开始阐述理由,而是要求在“经本院主持调解”一句之后,具体写明被告人承认错误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态度,以及双方当事人已经互相谅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此外,由于调解协议不涉及定罪量刑问题,所以,调解书在理由部分可不必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

4.调解结果。样本已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调解结果部分作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应尽量按规范要求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达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息讼止争,增强团结的目的。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调解结果部分,则应突出第二审调解的特点,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之后,具体写明三方面的内容:“一.原审自诉人XXX自愿放弃对被告人XXX刑事部分的指控;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自愿放弃上诉;三.原审被告人XXX赔偿原审自诉人XXX……(写明赔偿原审自诉人经济损失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5.第一、二审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尾部的格式、具体内容,样本都作了规范性的要求。具体应写明以下几点:首先,分两行写明:“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适用于第二审的,在其后还需写明“原审(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动撤销。”其次,在文书右下方由审判员(二审由合议庭人员)署名,写明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加盖院印,并由书记员署名并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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