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原则
1、(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2)依据事实和法文剁牡枣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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