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透彻了解
1、合伙企业涉税概谈
合伙企业是不是纳税主体?
–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为本身不具备法人地位。但是合伙企业是其他税种的缴纳主体,合伙企业在其他纳税义务和公司没有太大区别,只有所得税是有明显区别
穿透:
– 合伙企业是往上穿透到每一个合伙人的
先分后税:先拆分再由每一个合伙人分别纳税
– 先分,分的是收入成本费用,以合伙企业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计算
– 后税,是合伙人分别纳税
怎么分:
– 合伙协议比例—协商决定比例—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在实操中有灵活运用的的空间,底线是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的所得税
– 生产经营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3、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应纳税额:
所得税纳税地点
– 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经营地纳税
– 法人合伙人:法人的注册地纳税
以合伙企业的利润总额为计算基础
分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生产经营所得扣除项目:
合伙企业的扣除项目
4、关于法人合伙人
征收企业所得税
– 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时间是随着法人合伙人的时间纳税、汇算清缴
穿透误区:
– 不能穿透到法人股东个人的身上征税
三个不行:
– 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利红利不适用免税规定
– 境外所得无法抵免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法人合伙人自身的盈利:合伙企业的亏损,法人合伙人的账面不做处理
5、合伙企业的其他探讨
多层合伙企业的涉税问题
– 成绩复杂,监管困难
– 政策滞后,灰色空间
关于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
– 律师事务所不能做核定征收
人和合伙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单算法”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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