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面面观:客户买基金亏48万银行要赔30万冤不冤?
最近有个关乎每个投资者的大新闻,那就是北京的马女士2015年在光大银行购买了110万元的理财基金,持有三年竟亏损48万余元,整体亏损高达44.25%!看来这专业理财机构也不靠谱啊!于是马女士气不过啊,将光大银行告上了法庭,认为光大银行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最终马女士赢了,获赔30万!
这个判决估计让广大基民欢欣鼓舞啊!但反过来,估计也让各大银行心有余悸。因为现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越来越多,投资者出现亏损的情况也在所难免,尤其是在过去的2022年,很多稳健的理财产品都出现了罕见的下跌,以前的保本理财产品现在不仅不保本还出现了亏损,所以这个案件就非常值得咱们广大投资者好好研究研究了,说不定你买的理财亏损了,也可以要求银行赔付呢!
那我们就看看到底法院是基于什么理由进行判罚的?
一、为啥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大相径庭?
此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轮审判,但两轮判决结果可谓天壤之别。一审的时候法院驳回了马女士的全部诉求,理由是马女士你都签了风险告知书,还签字确认知道投资风险,也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啊,你马女士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马女士不服啊,接着告!马女士认为自己做了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等级低于光大银行主动推介的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所以认为光大银行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
风控君把这段话给大家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说马女士的风险评级可能是小学生水平,但是你光大银行给我推荐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是中学生水平才能理解的,不符合我的能力要求,所以你光大银行不诚实,骗马女士我这样的小学生签字画押,不地道!
结果到了二审,判决出现了大反转!二审法院认为,光大银行为其主动推介了与其风险评估不相匹配的涉案理财产品,最终判决光大银行赔偿马女士30万。
二、二审结果反转的关键证据是什么呢?
首先,马女士在购买这支发生巨亏的股票型基金期间的风险评级是稳健型,而光大银行向马女士代销的这款基金产品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根据常识,稳健型投资者适合投资的产品风险类型一般为低风险至中等风险,所以和马女士的风险评估不匹配,光大银行也认可这点。
其次,虽然光大银行基于其内部代销业务规则,认为投资者只要承诺愿意自担风险,也可以购买较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并且马女士已经签字确认自担风险。但法院认为,虽然马女士在“超过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自担风险”的《申请书》签过字,但这个申请书为光大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马女士属于弱势方;其上虽印有该提示字样,但该栏签字处并无马女士的确认,字体亦无加黑加粗或其他显著提示。
第三,该申请书尾部一栏虽有加黑的“本人已详细阅读......合同、说明书及背面风险提示,接受......相关内容,了解并承担......投资风险,自愿申请办理......资管业务,......”内容,且该栏有马女士签字,但该处并没有涉及“超出本人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自担”的特别说明。
大家看到了吧,到底什么才是“充分告知”的意思?!必须对“超过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自担风险“这句话做明确的签字确认,才真正的叫风险自担!为什么法院这样理解呢?因为银行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你银行整了一个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合同让客户在短时间内签署,谁知道里面有没有陷阱啊?所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
最终,法院就是抓住光大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对马女士进行提示说明或充分告知相关的风险,因此判决其赔付马女士投资损失!学习了这个案例,大家在买理财的时候会不会多留个心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