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

2025-05-19 22:36:41

1、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3、1.贽弘兑苎劳动仲裁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泞枵脚蟥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不实行一裁终局制。2.劳动仲裁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 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劳动争议解决必须采用先仲裁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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