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美容店排污沉淀池的标准
《县龊玖轮杓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沭阳县城区洗车场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九条洗车场设施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及其他区域设置的洗车场必须宀捞瑭崦封闭式经营,一律在室内(院内)清洗车辆,不得超出门外清洗;
(二)洗车场必须具有上水和排水条件,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地下水;
(三)洗车必须在室内(院内)作业,室内作业场地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院内作业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四)每个洗车场内分为洗车区(沿街店面必须在室内清洗)、擦车区(店前人行道板宽度不低于8米),店面宽度不低于4米;
(五)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和其他公共场地、绿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观瞻;
(六)洗车场必须具备二级沉淀标准,沉淀池容积不低于1.5立方米,严禁不经过沉淀池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七)院内洗车场要有通畅的出入口、院墙高度2.0米以上的围墙或透空围栏;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沭阳县城区洗车场管理规范的通知》第十条在本设置标准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城区洗车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城区洗车场,在规定时间内由县城管局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城区洗车场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设置在住宅区内或城市密集区及周边的洗车场,因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等原因,多次引起群众投诉的,由县城管局引导其迁出城市密集区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一)未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道路洗车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三)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洗车水外泄污染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在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