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因刑事责任判刑能否更换企业法人

2026-03-06 02:43:16

能更换企业法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法人代表因刑事责任判刑能否更换企业法人

扩展资料:

1、法人变更的原则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 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 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2、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是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否认。

(2)股东有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用的前提。

(3)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4)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适用。否则就违背了法人人格制度。

参考资料连接: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资料链接:百度百科--法人

参考资料链接:百度百科--法人变更

声明:本网站引用、摘录或转载内容仅供网站访问者交流或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存在版权或非法内容,请联系站长删除,联系邮箱:site.kefu@qq.com。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