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厂被强制关停怎么办

2025-07-17 11:43:39

1、马某是适格的原告。本案例中,马某作为企业主,企业遭遇强制拆迁厂房设备,随后其经营的造纸厂关闭。某县环境保护局是依据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由某县环境保护局和另外四家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起草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某县环境保护局委员会下发某环委(2001)02号文件《关于依法取缔某某等小造纸厂的通知》(原告的造纸厂)。马某的企业虽然不在上述通知的名单中,但是原告马某的造纸厂设备被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实施其行政职权对原告的厂房实施了“行为”,强制拆除了。

2、本案法律关系正确,但被告适坼黉赞楞格与否成为了争议焦点。本案例中,某县环境保护局的抗辩理由并不能对马某的损失以“联合执法”而脱离关系。在联合执法中,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有关联合执法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诉讼法》第2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3、本案例诉讼过程中,马某可以变更被告,以维护其权益。本案例的判决中写明该行为并非某县环境保护局自己的执法行为,不是其独立意志的体现。按照“权责一体”的行政原则,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应由某县环境保护局承担。原告要求某县环境保护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与事实不符。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诉讼中,本院曾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原告坚持不变更。……遇到此种情形时,企业主应当听取专业人士的建议来维权。

4、首先是被告的适格与否是焦点。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联合执法的,由联合执法部门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马某没有变更被告是其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原因。也是马某没有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而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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