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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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赔偿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根据司法解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同时,提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向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则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丧失了赔偿请求权。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200x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使精神损害赔偿趋于完善。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说:“与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是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可见,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基于离婚这一事实可请求慰抚金。而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而这里所指的无过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否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权利主体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但笔者认为其他家庭成员基于遗弃、虐待等原因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是不以婚姻或家庭关系为基础的,是独立于身份关系的。因此,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其他家庭财产是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