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业行政案件中的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1、林业执法人员处理盗伐林木案件时,首先要明确盗伐林木是在行政法律范围之内的。对于盗伐林木行为,违法行为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关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
2、林业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处罚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声明:本网站引用、摘录或转载内容仅供网站访问者交流或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存在版权或非法内容,请联系站长删除,联系邮箱:site.kefu@qq.com。
阅读量:55
阅读量:162
阅读量:89
阅读量:165
阅读量: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