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禁养所面临的拆迁问题
1、具体行政行为的落实。
关停、搬迁、关闭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整套的执行程序,最早下达的关停通知的行为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可能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配套规定,养殖场对行政处罚行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对是否应该实施关闭关停有纳入到法律司法审查的权利。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在复议、诉讼结束之后,如果关闭关停涉及到的建筑物还是必须要拆除的话,才能纳入到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的过程。现在各个地方在关闭关停的具体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断水断电后置之不理,只要水电不恢复就不能进行养殖行业,养殖场只能停业。或把畜牧养殖的设备全部搬迁,把养殖的动物全部卖掉,强制拆除后完全没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2、如果土地没有纳入禁养范围,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这是从合理和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说的。如果纳入到了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我们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发现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确实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加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向请求环保部门以及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继续从事养殖工作。
3、养殖业依法得到合理合法的搬迁补偿。
养殖业主关心的更多的是其搬迁的不会影响其合法权益,面对的是如何在搬迁中维护自身权益。在此种情况下,征收方不能以政策压人、以拆违促拆迁或以限期等为搬迁的要挟条件等制定不合理的补偿办法或措施,更不能避重就轻的不予以补偿某些方面的损失,如搬迁费等。因此,双方在合法程序及合理赔偿的情形下,可以共同协商达成一致。
具体补偿项目结合个案来依据养殖的场所面积、养殖业主的投入情况、养殖业主的收益情况、养殖业主搬迁费用及搬迁后场所的建造费用及有关对适应环境保护条件所投入的费用等,并参照当地的经济收入来合理补偿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