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节税技巧有哪些
1、 我国的税收政策把以下四大项产品划入了“特区”,对其征收消费税: 第一项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和鞭炮、焰火等; 第二项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第三项是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 第四项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2、 所以,对消费税最初的筹划就是:在选择经营项目或产品时,你进不进这个“特区”。进,你就要缴纳消费税;不进,就不涉及消费税。这也是投资人在做决策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消费税的计税基数与增值税相同,均以不含税价计算税金。但消费税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部分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外——以零售环节的销售收入(不合税)作为计税基数,其他应税产品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以出厂价(不含税)作为计税基数。所以,我国涉税企业——如酒厂、烟厂以及化妆品厂商等——节约消费税的普遍做法就是“复式经营”——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来经营自己的产品:生产企业以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并按出厂价计算交纳消费税;销售公司把产品卖给消费者,不再交纳消费税,其中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决定消费税的大小。若是生产企业直接把消费品卖给消费者,就吃大亏了。估计目前我国没有这样“单式”经营的企业了。
3、 消费税的节税思路基本有二:一靠政策,二靠技巧。其中的技巧除了“分”、“合”两种手段外,还有比较器皆阄诟分析,“择优录取”的决策选择。我们分别案例介绍如下: 案例1:包装物周转使用——分开核算,可以节约消费税 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我们用具体的数据算一下: 某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从价征收的酒类产品),单价100元其中包装物1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应交消费税为:100×20%=20(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1收取押金,应交消费税为:(100-10)×20%=18(元) 包装物周转使用可以节约10%的税金。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商店让我们“拿啤酒瓶换啤酒(加上酒钱)”,就是厂家依据相关政策,让啤酒瓶这个包装物“周转使用”,节约消费税的一个具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