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主文部分书写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首先,在诉讼文书的事实部分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叙述的时候,如果没有特别的要求,就需要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叙述事件,这样书写一方面符合事件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也符合人们的认知逻辑,不会发生混乱。
2、其次,在案件事实的叙述过程中尽量少用“同年”、“同月”和“当日”这些时间的代词,这些词虽然能够节省字数,但也会造成一定的混乱,导致阅读的人要不断的翻看前述的事实,进行对比才能分清指的是哪个事件。
3、再次,在事实叙述过程中如果需要再次叙述时间的时候需要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例如某年某月某日发生了什么事件,而不是同年同月同日或者当日发生了什么事件。
4、同时,如果诉讼文书有重要的事实需要主张,则在叙述到这些事实的时候应当在该事实的后面增加括号注明相关证据的名称及证据的编号,方便法官在阅读诉讼文书的时候能够与相关的证据进行查阅对比。
5、另外,如果是法官写的判决书,则在判决结果部分需要按照起诉书的诉讼请求进行分项判决,这样写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方面是便于本院对于法官判决案件是否被上级法院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等情况出现后的考核,另一方面是方便执行。
6、另另外,如果是起诉文书,则在诉讼请求书写的时候要尽量写全,能够写出来的尽量都分项写出来,不要不分层次的都写在一起,都写在一起一方面可能在法官判决的时候漏判,另一方面可能出现表述不清的情况。
7、最后,在诉讼文书中,对于利息的书写不仅要将本金和利息要分开书写,还要对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也要分开来写,分开来写,法官就要分开来判,如果混合写在一起,可能会发生误判误算,从而使得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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