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何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2025-05-29 04:05:56

1、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十八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长期生病和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

2、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3、对超过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应抚养到毕业。

4、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

5、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6、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7、关于必要生活费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75周岁以上的抚养费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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