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怎样才能被接受
1、首先是尽快将“以房养老”纳入城镇养老和住房保险体系,由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运营中心来统一管理和监督这一块业务。这样做一是可以增强该产品的公共性,减少商业银行在此环节逐利的产品设计,降低老人的税费负担;二是可以考虑对申请“以房养老”的资产按揭实行公积金优惠利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产品的吸引力。而地方公积金运营部门显然比商业银行更适合做这件事情。
2、第二,摒弃原先“二套自有产权房”的申请标准,使得更多只有一套自有住房的经济情况不够好的老人能够有申请“以房养老”的机会。
3、第三,着力推广“以房租养老”这种模式。即不涉及房屋产权,老人将自己房屋的使用权交予公积金管理部门,由其安排对外租赁,老人则进入养老院居住,每月所得的租金可补贴老人的养老费用。这其中房租收入应可享受免税,并由公积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规则,对每月房租收入与养老费用相差过大的老人给予一定的补贴。
4、第四,对于抵押产权的“以房养老”模式,主管部门可以借鉴一些美国房产抵押养老政策。在美国政策规定,62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有自己的房产,经过专业评估以后产生一个最低估价,每个月可以领到钱,一直到老人去世。如去世时此房产的估价恰巧等于老人领的养老金总额那么就互不相欠,如果不够,由政府的住房和城市发展部补贴,银行也不吃亏。如果盈余了,就还给老人的孩子。

5、总体来说,“以房养老”为我国利用民间资产以解决养老难题提供了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然而,如何使得该政策适应中国国情,避免出现种种“水土不服”,还需要有关部门做很多的调查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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