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飞机的旅客须知
尊敬的旅客:欢迎您选择航空出行。为了方便您的旅行,希望您在购买机票前仔细阅读以下旅客须知。您也可以通过(承运)航空网站:www.*******查阅更详细的适用于(承运)航空航班的《承运航空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 定座——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以后,才能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旅客可根据有关规定向承运人售票处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预定座位。已定妥座位的旅客,应按有关航空公司规定的购票时限购票。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购票——
国内旅客购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外国游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出示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示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购买儿童票(两周岁以上——12周岁以下)、婴儿票(两周岁以内),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出生证、户口本等有效证明。
重病旅客、8个月以上孕妇购票,须持有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同意后方可购票。
购买承运人规定的优惠票,应提供符合承运人规定的相关证明。
每一旅客应单独填开一本客票。
客票——是指航空旅客与承运者之间为空运旅客和行李所订合同的凭证,俗称机票。客票只限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航空客票的主要内容有:旅客姓名、全航程(包括出发地、经停点、目的地以及不同航程、不同承运人)、航班号、客票等级、乘机日期和起飞时间、行李件数和重量、票价款额、承运者的名称和地址等。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各国航空运输企业为便于开展互相代理业务和进行费用结算,均采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本册式航空客票。这种客票是由会计联、出票者联、若干张乘机联和旅客联组成,各联以纸张颜色不同相区别。会计联备财务部门审查和入帐用;出票人联供售票单位存查(售票员出售客票时,撕下会计联和出票人联留存);乘机联是旅客在指定地点搭乘飞机的凭证,在登机前交候机室值机服务柜台,换取登机证;旅客联由旅客收执,用作支付票款的报销凭证。每本客票内乘机联的数量是根据旅客航程情况确定的。全航程中不同的航班,中途分程的航段,客舱等级不同的航段,订座情况不同的航段,都要分别单用一张乘机联。一本客票内的乘机联不够用时,可以补加顺序号相衔接,乘机联张数相同的一本或一本以上客票连续使用。有的国家为国际客票和国内客票规定不同的式样。
客票有效期——>国内运输客票的有效期为一年。定期客票自旅客开始旅行之日起计算,不定期客票自填开客票之次日零时起计算。完全未使用的定期客票按不定期客票计算客票有效期。特种票价客票的有效期以承运人的规定为准。 儿童票已满两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按同一航班对应的公布票价的50%付费,提供座位;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同一航班对应的公布票价的10%付费,不提供座位(暂不提供单独购买婴儿票,婴儿必需与随行的成人同时购票),每一成人旅客只能有一个婴儿享受这种票价,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客票价——客票价系指由出发地点机场至到达地点机场的航空运输票价,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简称“行程单”,是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由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行程单标明旅客旅行信息,但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已打印行程单的旅客要求服务变更时应出具该行程单,要求退票时必须退还该行程单。旅客必须在航班预计起飞日期7天内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超过7天则不能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 索取行程单——网上订票索取行程单(报销凭证)方式: 邮寄行程单:在旅客行程中最后一段起飞后的7天内,旅客可联系承运航空订票热线*******提供客票信息、地址、邮编、收件人可办理邮寄行程单。在(承运)航空代理地点或者其他柜台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请在购买地点直接索取行程单。 客票遗失——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并提供原购票的日期、地点、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足以证实客票遗失的其他证明。在原遗失客票有效期满申请退款前,客票如已被使用或退款,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乘机——旅客必须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乘机手续。通常在飞机离站前30分钟(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为45分钟、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为40停止办理乘机手续) 客票变更——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旅客购票后,如要求变更航班、日期,承运人将根据实际可能和运输条件给予办理。 退票——旅客退票,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按承运人有关规定办理。旅客退票时,首都航空按客票的票价及其适用条件收取退票费。旅客一旦退票,不能再次恢复原客票的使用。 签转——指旅客购票后,要求改变承运人。(任何)航空不受理机票签转服务。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其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旅客误机后,须按承运人有关规定,办理改乘后续航班或退票(特殊规定除外)。 随身携带物品——首都航空目前全部为经济舱,不设公务舱。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上述两项总重量均不得超过5公斤。超过规定件数、重量或体积的限制,要按规定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中国现规定:国际航线不超过32公斤,国内航线不超过20公斤)的行李票合在一起,故称“客票及行李票”。持婴儿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10公斤。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器械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发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十)我国解除对飞美航班旅客随身携带普通打火机的限制,但“火炬式打火机”并不在此解除限制的范围内。由于该类打火机火焰燃烧状态非常强烈,短时间内温度可以达到2500度,对飞行安全存在较大威胁,旅客携带此类打火机登机仍将不被允许。
(十一)旅客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00ml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对于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交运。
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不准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内夹带机密文件、资料、外交信贷、有价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保管的物品。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附件一规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以及斧、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
行李包装——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承运人可拒运或不负损坏责任。 行李赔偿——托运行李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赔偿限额每公斤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按实际托运重量计算。 行李声明价值——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承运人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此项行李发生损坏或丢失,承运人按声明价值赔偿。 安全检查——在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含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航班不正常的处理——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和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伤害赔偿——承运人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旅客保险——旅客可以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