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
1、•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
•(一)销售货物——13%、9%税率
•1.销售:有偿转让所有权。
•2.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2、(二)销售劳务——13%税率
•1.劳务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限于“有形动产”。
•【注意】对不动产的修缮行为,属于建筑服务。
3、•2.加工指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料,受托方对货物加工,收取加工费。
【注意】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
4、•3.电力系统有关收费
•(1)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2)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1、行业
应税服务
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服务(9%)
(1)陆路
包括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轻轨等运输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2)水路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
航天运输、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2、•1.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既租工具又租人,实质是提供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只租工具不租人,实质是租赁——租赁服务。
•2.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2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
•3.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4.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