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防范触犯刑法的人做假精神鉴定

2025-07-14 12:47:59

1、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某些触犯《刑法》的人想做假精神鉴定,蒙混过关,逃避法律制裁,为此我们从制度上要坚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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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明纪律,对精神病鉴定程序滥用的要查处,不姑息。杜绝办案机关滥用精神病鉴定变相延长羁押办案期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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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办案机关有权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1)适诏焚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有狂躁、抑郁、自伤自残等异于正常人的生恳膏缉繁活反应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或者辨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答非所问等异常行为,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3)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且有正当理由的;(4)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系亲属患有精神病,且可能遗传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5)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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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精神病鉴定程序,要进行法律监督,因为精神病鉴定期限不计入羁押办案期限,但客观上确实起到了延长羁押办案期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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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梃悸霸庥十节侦查机关延长羁押办案期限的相关法律条文,同时规定,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犯罪根硷衰挨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应当提出正当理由,经上一级或者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停止计算羁押办案期限。遇到法定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鉴定程序的,可以经批准或者决定,在有限的法定幅度内继续延长鉴定程序期限。在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的法定精神病鉴定期限终结后,即刻恢复继续计算法定的羁押办案期限。通过检察监督的形式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侦查机关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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