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025-05-17 07:17:06

1、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前提: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不得适用:1、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2、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4、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5、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不适用

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3、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程序简化:可以适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2、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灵活:可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允许,但不得超过15日。双方明确表示不需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立即确定开庭日期。3、采用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审理4、审限:审理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月。

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5、向普通程序的转换:1、提出: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合理的2、转为普通程序后,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3、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不重新计算)4、文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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