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地点及行为方式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
2、“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笔者认为不能笼统认为是事故发生后的无限长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并不是所有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就是逃逸行为,有的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此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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