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事故隐患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首月3日前和下一年1月18日前向直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7、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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