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判补缴社保怎么执行
1、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理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以及《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代缴社会保险费。这种强制性的规定是对劳动者今后生活的一种保障性措施,有利于劳动关系的良好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不能以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取代法律的规定,只能要求被执行人将应交费用足额向社保部门缴纳。

3、但如果出现下列两种情况,将导致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1、如果劳动者自己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那么再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将无法执行。原因是按《条例》规定,每位劳动者只能参加一份社会保险。这一类情况的劳动者多为城镇居民或原来是个体工商户。本案就属于这一种情况。

5、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自动履行后,应当由申请人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这样处理既能保证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也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做到有执必果、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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