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2、 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
3、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 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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