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2025-12-11 18:55:35

1、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2、   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  

3、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 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声明:本网站引用、摘录或转载内容仅供网站访问者交流或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存在版权或非法内容,请联系站长删除,联系邮箱:site.kefu@qq.com。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