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公寓自治委员会设备规定
1、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公寓自治委员会活动设备管理大纲:
1、 活动设备的使用决策权和管理权分属于不同的成员。这两项权利绝对不能由同一人所有;
2、 设备的使用决策权归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公寓自治委员会主任所有;管理权归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公寓自治委员会副主任所有,当两项权力中有出现权力空洞的情况,应请示指导老师,并遵从指导老师的意见;
3、 设备对内、对外使用,先报批主任,由主任决定是否同意使用,当同意使用时,再报批副主任,由副主任根据设备情况做决定,是否同意使用设备;
4、 当主任不同意使用设备时,副主任无权对内、对外开放使用设备。当主任同意时,副主任拥有一票否决权,副主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开放使用设备;
5、 有出现违反使用规定的情况,按照本规定违规处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2、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公寓自治委员会活动设备对内使用细则:
1、 副主任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整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2、 组织内部使用只限于组织整体办活动或部门办活动,不适用于组织内部成员;
3、 内部使用设备时,应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数量做好登记,使用完后进行清查,有损耗的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补充好损耗的设备,确保下次能够使用 ;
4、 设备的具体使用应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使用,使用过程中应尽量小心避免设备过多的损失,非规定使用人员应尽量避免;
5、 设备的购买需根据组织发展以及办活动场地布置而定,应尽量做到适用性最大,而不应一味追求设备配置最高;
6、 每次活动布置时,设备的布置及使用应由专人指导和监管,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及设备的完好。




3、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公寓自治委员会活动设备对外使用细则:
1、组织所有设备对外使用方法统一为租借,不论是同级组织或是班级,都只能是租借;
2、个人有特殊要求需使用本组织设备,应先向组织主任申请,再由主任和副主任共同商量,如若主任和副主任不能决断情况下,由全体干部会议表决;
3、个人使用对象及为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在校学生,组织内部个人使用也视为对外使用处理,不能作为对内使用;
4、对外租借需签订相关使用规定和协议,避免出现纠纷,即使出现纠纷也应按照相关使用规定和协议进行赔偿和处理,使用规定和协议见附表;
5、对外使用特殊规定:
(1) 设备租借按租借设备数量、种类和时间来定价;
(2) 设备当天使用,当天取设备,当天归还。如:违时归还按照使用规定和协议处理,租借天数延长租借金也相应上涨;
(3) 设备租金由本规定附表:设备租借单价表计算,当设备单日租金未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未满200元的按200元计算,以此类推:
(4) 设备租借所得资金统一作为整个组织的资金来使用,由相关的负责人支配使用;
(5) 设备对外使用期间出现损毁情况,按照使用规定和协议进行照价赔偿。




4、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公寓自治委员会活动设备维护规定:
1、设备的维护工作由副主任全权负责,每次使用后应对设备进行整理,对有损耗的设备进行相应的维护和修缮工作;
2、设备使用中出现损毁后,副主任在统计完成后第一时间上报,并购买相应的好设备;
3、设备的维护应遵从有序、整齐、方便使用的原则,设备的存储不能杂乱无章;
4、副主任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相应的维护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维护工作计划。




5、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公寓自治委员会活动设备违规处罚机制:
1、设备在使用决策和管理上出现严重事故。例如:私自对外使用、个人使用、租金去向不明情况,相关负责人引咎辞职或踢出组织;
2、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不符合本规定的现象发生,成员应主动积极检举,干部应主动承担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3、在设备使用决策权和管理权发生冲突时,主任和副主任应共同商量或召开全体干部会议,如若出现纠纷,滥用职权的情况,相关负责人踢出组织;
4、如若个人原因故意损毁设备,无论是干部或成员,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5、设备的使用管理上主任无权干涉,设备的使用决策上副主任无权干涉,但主任可以监督副主任的管理工作,副主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一票否决主任不合理的决策。




6、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公寓自治委员会活动设备附则:
1、本使用规定应定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2、修改应由全体干部参与,修改的提出可以由副主任一人提出,也可由除副主任以外的其它半数以上干部共同提出,符合要求后,再修改规定;
3、本使用规定所有条款均服从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公寓自治委员会章程;
4、本使用规定之特权:任何情况下,本规定不得废除;
5、本使用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商学院学生公寓自治委员会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