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绩效奖金发放规范

2025-10-27 03:06:57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提拨绩效奖金:

A. 副理(含)以上主管职及+职等(含)以上非主管职人员;

B. 职员尚在试用期者;

C. 当月有迟到、早退三次(含)以上者;

D. 当月有事假、病假合计二十天(含)以上者;

E. 当月有旷工、惩处记录者;

F. 当月留职停薪记录者;

G. 当月辞职而工作日历未满月者;

H. 工人到职未满一个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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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实际出勤天数除以月平均工作日2.15天按比例提拨发放绩效奖金。

A. 员工当月到职满一个月而工作日历未满月者;

B. 员工当月因劳动合同期满离职而工作日历未满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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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当月请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可全额提拨绩效奖金,分配发放时按请假者当月实际出勤天数除以月平均工作日之比例发给请假者奖金,余额可分配给其职务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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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主管在分配奖金时,在本单位提拨的奖金总额范围内,依员工实际绩效状况及对部门贡献进行考核分配。员工当月实得绩效奖金的分配幅度应限定在个人奖金标准的50%-20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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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单位当月所核定提拨的绩效奖金总额,部门主管在核定员工绩效奖金数额时,于当月一次性核发完毕,不得保留递延至下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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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为一次结算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薪资(含绩效奖金),如应发月的绩效奖金基数尚未下达,其应发月的绩效奖金额可比照最近薪资一起发放。所发之绩效奖金额在提拨单位绩效奖金总额时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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