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应当判给谁?

2025-10-29 09:40:54

1、 父母双方就子女随谁生活达成协议,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按双方的协议来处理。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来轮流抚养子女。

2、如双方达不成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下落不明,或者母亲生活状况不适宜抚养子女等情况。)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如子女确实愿意随一方生活的,应优先考虑。

6、如果父母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的,法院会先判决给一方暂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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