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5-05-18 04:35:57

l.劳动者在廖嘤傥笏试用期内虽不胜任工作,但不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时要具有合理性。

3.尽管劳动者有些行为表面看来并无规章制度可循,但如果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基本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明显与岗位职责相悸,破坏用人单位用工秩序,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审机关应结合个案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4.劳动者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必须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予以支持。重大损害的界定,一般依照规章制度合理确定。

5.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又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通知劳动者限期改正为前提。

6.劳动者被生效判决宣告有罪,不论是被判处实刑、缓刑还是免予刑事处罚,都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

7.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解雇保护制度的限制。

8.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应得工资。但是,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要求的,一般不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者医疗期满,有证据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安排新工作,劳动者不能从事新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安排新工作,或者安排的新工作在劳动强度、劳动标准上明显高于原工作的,均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的胜任标准需客观可量化,且有考核结果。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培训或者调岗手续,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仅仅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不够的,还需证明重大变化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还必须是在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果的情形下。

12.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不得裁减法律未列人可以裁减范围的人员。

13.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以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以第39条为依据解除的除外。

14.过错性辞退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提前30日通知的限制,不需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无过错辞退、经济性裁员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无过错辞退时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当支付代通知金。

15.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第40条规定的提前30日通知的限制,亦不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

16.经济性裁员后,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招用劳动者,但是在同等条件下未优先招用被辞退劳动者的,一般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l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论是依据过错性辞退的规定,还是依据无过错辞退的规定,均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也未依照《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47条补正有关程序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予以支持。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的,不在此限。

18.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未依法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予以支持。

20.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一般判决支持劳动者诉请,根据劳动者诉请,还可以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但同时不再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 引导劳动者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变更的,对赔偿金予以支持,劳动者不变更的,判决驳回劳动者诉讼请求。

2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导致的工资损失的,一般区分以下情况分

别处理:

(l)劳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裁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还应当裁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裁判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损失;

(2)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裁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不宜再裁判用人单位支付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之日止(即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损失;

(3)劳动合同虽然具备继续履行条件,但已在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审理期间届满的,不应当再裁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应当裁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届满之日止的工资损失。同时,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诉请,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不宜再裁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所谓“工资损失”,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劳动者12个月的月平均应得工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该工资数额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确定。上述工资数额无法查明的,应以劳动者所在行业平均工资为准。

2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逾期办理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劳动者原因导致逾期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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