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期货透支交易纠纷诉讼
1、【释义】 期货透支交易是指客户在冤铘讵柘没有保证金或者交易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占用期货公司或其他客户的资金,允许继续持仓或者进行期货合约交腴李敝笃易的行为。期货透支交易纠纷主要发生在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之间以及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期货透支交易包括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两种。开仓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者期货公司的客户在保证金水平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期货交易;持仓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者或期货公司在其保证金账户中的可用保证金为零或考负值时,不追加保证金,或在保证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利用期货公司或者期货耷易所的自有或者其管理的资金维持现有头寸的行为。在我国,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都属于期货透支交易。
2、【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透支交易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良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的除外)。
3、【法律适用】 处理期货透支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35条的规定。
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关于期货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行为。在我国实行金融业务专营制度,只有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有权从事融资、信贷义务,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进行融资。因此,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进行透支交易,这种融资的法律关系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对无效融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存在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导致透支发生扩大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又例如,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追加保证金的义务,期货公司或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允许期货公司或客户开仓透支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自行承担。这些规定就是判断双方当事人在造成融资法律关系无效中是否具有明显的过错,也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关于期货透支交易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3款的规定,应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进行审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