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给,抚养费变更情形有哪些
现代社会,私生子女越来越多,私生子女也就是法律所称的“非婚生子女”。即使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但立法也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没有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那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应该怎么给?在哪些情形下,婚生子女抚养费可以变更呢?本文针将对这两个问题作出说明。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给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是完全一样的。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没有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于非婚生子女负担费用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给付。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一)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变更情形有哪些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情形,有增加和降低两种情况,下面将作分别介绍:
(一)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情形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原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三项情形
相应的,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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