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的效力(广东地区)

2025-05-26 02:49:09

关于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的效力(广东地区)

关于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的效力(广东地区),样本如上述图片

相信很多国土部门地籍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登记时,拿出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咨询是否有效的问题,很多农村群众仍持有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该《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否有效,能否以此作为土地房产的物权凭证,就成为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国土部门人员头疼的事情。

其实只要找出法律依据就可以说服群众。198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第六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申领(换领)土地证书,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办理。第九条 领证(换证)工作截止于1992年底。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换证截止期限延长至1995年底。第十条 逾期不办理领证(换证)手续又不申请暂缓办理的,原批准用地证件或土地证书作废,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具体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言,只有按照上述规定申领或换领土地证书才能产生物权法律效力,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效,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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