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假期
1、休息日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我国自1995年5月1日起确立了“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也就是实行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法定年节假日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缓肉酪盂息时间的一种,分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标准为: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婚丧假婚假是指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的假期;丧假是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假期。(一)婚假和丧假《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规定婚假和丧假各为3天。(二)晚婚假《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已删除了这项规定,相当于取消了7天的晚婚假。现在天津的职工已不再享受7天的晚婚假。
5、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女职工在产期前后享受的休假待遇。钱砀渝测(一)国家规定(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规定女膜贞烁丕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产假:1.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流产的,按下列情形分别享受产假:1.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2.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二)天津规定(产假和陪产假)《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享受7天陪产假和增加30天产假,不再要求“晚育”,只要生育子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
6、病假(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标准为:(一)实际工作年限(工龄)在十年以下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3个月;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工龄)在十年以上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9个月;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12个月;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18个月;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24个月。
7、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8、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其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标准为: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