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症的诊断标准:[1]国际诊断标准
1、诊断应根据病史、精神检查、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排除由于器质性疾病及其他精神疾病而引发的强迫症状。
2、患者必须在连续两周中的大多数日子里存在强迫思维或强迫行为,或两者并存,并且这些症状引起痛苦妨碍活动。
3、必须同时符合临床表现中的四条特点,才算是强迫症状。1.是患者自己的思维或冲动,而不是外界强加的。2.必须至少有一种思想或动辑湃形傥作仍在被患者徒劳地加以抵制,即使患者已不再对其他症状加以抵制。3.实施动作的想法本身会令患者感到不快(单纯为缓解紧张或焦虑不视为真正意义上的愉快),但如果不实施就会产生极大的焦虑。4.想法或冲动总是令人不快地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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