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用新型专利会进行怎样的审查
1、北京实用新型专利不会实质审查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第三款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从中可以看出发明专利涵盖了产品和技术思想(方法、技术方案),所以一般将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与发明相比,实用新型范围则很小,主要为技术方案(必须有形状的),且创造水平较低,技术要求不是很高,因此实用新型有“小发明”之称,授权后又称“小专利”。为了减少审批手续,缩短授权时间,所以对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

3、北京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原则二书面审查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案卷。除专利刮茕栓双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依职权对不涉及权利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改外,其他内容的修改,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以替换页进行,原文件应当存入案卷,不应当退回申请人。需外地申请人会晤或进行演示的申请案,应当报告本审查处处长,经处长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提供样品的,应当经处长批准。

5、北京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审原则四听证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权以意见陈述书说明自己的见解、要求和主张。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专利申请时,必须预先将理由及支持该理由的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陈述对该理由的意见,方可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过申请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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