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有哪些影响两性的情节
随着个人经济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辆保有量逐年上升,且上升率一直居高不下。伴随着车辆的增多,驾驶员驾驶难度也是逐级上增。在以前很少见的交通事故,也因为车辆增多、疲劳驾驶、疏忽大意等多钟原因,屡见不鲜。很多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够不够成犯罪,犯罪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更是一头雾水。今天结合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经验跟大家简单的聊一下。

二、交通肇事罪的含义
1、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收到严重损失的,应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各情形及相应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以黑龙江省为例)
1、 该部分内容比较多,可以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为三档。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3、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诋危族枧; 2、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根据责任划分不同确定量刑起点。 (1)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上述两种情况,每增加重伤一人,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2)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敲黑板: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五、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基本等同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的; (3)当庭自愿认罪的; (4)立功的; (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6)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七、其他规定
1、 (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