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有哪些影响两性的情节

2025-05-22 19:16:23

随着个人经济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辆保有量逐年上升,且上升率一直居高不下。伴随着车辆的增多,驾驶员驾驶难度也是逐级上增。在以前很少见的交通事故,也因为车辆增多、疲劳驾驶、疏忽大意等多钟原因,屡见不鲜。很多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够不够成犯罪,犯罪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更是一头雾水。今天结合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经验跟大家简单的聊一下。

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有哪些影响两性的情节

工具/原料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件解释》

一、交通肇事罪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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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肇事罪的含义

1、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收到严重损失的,应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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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敲黑板: 1、 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下面举个例子。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2、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才能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清事故事故责任,由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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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肇事罪各情形及相应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以黑龙江省为例)

1、 该部分内容比较多,可以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为三档。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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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诋危族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叵萤茆暴(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2)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主要责任,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主要责任,量刑起点可以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 无力偿还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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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诋危族枧; 2、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根据责任划分不同确定量刑起点。 (1)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上述两种情况,每增加重伤一人,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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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交通运输肇事后缯鹫亍鳔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又逃逸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又逃逸的。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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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2)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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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各情形及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致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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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敲黑板: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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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1、 下列情形可以增加基准刑10%以下,通知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湖综合在道路上及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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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基本等同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的; (3)当庭自愿认罪的; (4)立功的; (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6)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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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且被害人不谅解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3)吸食毒品或危险驾驶致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多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者曾因交通肇事被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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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规定

1、 (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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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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