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证明隹逝踉奸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4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规定第7条又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特殊情况: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法院网-浅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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