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影视作品包括什么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知识产权行业的保护问题。其中,影视作品的保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最为明显。那么,影视作品包括什么呢?

2、(二)影视作品的署名权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以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署名的形式很多,既可以署作者的真名,也可以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署名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就影视作品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不会违反创作者(导演和演员)的意思,而不将其署名于影视作品上。因此,在实践中影视作品创作人的署名权较无问题。影视作品创作者在行使署名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一般商业习惯,如在影视作品的影像中标示出创作者的姓名就已足够,没有理由再行要求必须于宣传广告(海报、电视广告或电影院播映预告片)中标示其为创作人。当前,因影视作品的署名顺序而发生的纠纷,法院一般将依照下列原则处理:有合同约定者按约定所确定的署名顺序;没有合同约定者,则按照创作相关作品所付出的劳动、作者姓氏笔画等标准来确定署名顺序。

4、(四)影视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埠们萁猕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性。即使得到作者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也应当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对该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但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了一步,不仅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而且还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做歪曲性的改变。就影视作品而言,创作人维持作品完整指的是何时的作品,是否包括作品完成前的状态。由于电影内容通常是由导演作最后决定,经常会发生在剪辑时将已经拍摄好的镜头予以删除的情况。从这种意义上讲,只有在电影制作完成后,才有保护作品完整可言。由此推论,在电影完成之前,如果演员因片名不雅或内容与剧本不符而拒拍者,应属合同争议之问题,而不能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主张权利。

2、电影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二)维权尴尬“近两年来,我们通过诉讼挽回了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是我们深深感到,通过我们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尤其是单独的电影出品人进行维权,太力不从心了。发行一个片子,出500个拷贝,一人管一个拷贝,就得派出500人。电影发行之后,还要派人到全国各地,利用录像机录下侵权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韩晓黎无奈地说,实在无法应付过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说,虽然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侵权问题。然而著作权法实施20多年来,这种利益的冲突仍愈演愈烈。这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指望所有问题都通过法律来解决。
